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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凌的火与郑智化的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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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6: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80后,郑智化与“四大天王”在歌坛是同代、同量级的存在。郑智化作词、作曲和演唱的代表作之一《星星点灯》,在沧桑的意境中带着引人振奋的力量,曾在大江南北广为传唱。对于90后,“甜蜜教主”王心凌更是伴随少年成长的主流偶像派。
当80后、90后都到了不再追随潮流的年纪,王心凌却在芒果台的《浪姐3》中再度勾起了大家的“甜蜜”回忆,着实又火了一把。近日王心凌在《浪姐3》演唱的《星星点灯》,还捎带着郑智化一起火了一把。



(图片来源于湖南卫视“乘风破浪”)

不过王心凌这一次的火,却缘起所演唱的歌曲改词事件,原歌词“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被唱成了“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而作词、作曲的郑智化,则通过微博表达了对改词一事的出离愤怒。



(图片来源于郑智化新浪微博)

作为法律人,我认为郑智化的愤怒是有充分理由的,是因其著作权被侵害之怒。我们且基于现有公开信息,按照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一般逻辑,从法律视角来解析这一侵权事件。
一、歌词是否属于作品
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著作权存在的基础。《星星点灯》这首歌的歌词,是台湾歌手郑智化表达自己对生活经历的感悟,同时鼓励在困苦、迷茫中的人们坚定生活的希望,可见该歌词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性。
二、歌词的著作权归谁
《星星点灯》收录在郑智化1992年12月发行的同名专辑《星星点灯》,从当前各大音乐平台搜索结果显示,该歌曲的作词、作曲均为郑智化本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在歌词作品上署名的郑智化为歌词的作者,即著作权属于郑智化。



(图片来源于郑智化新浪微博网友评论)

也有不少网友质疑,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均已经转让给华纳公司。即便网友的质疑真实,但在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17项权利中,前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除其中的发表权外保护期不受限制,且不得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后13项权利属于财产权,根据自然人作品或法人作品属性而限定不同的保护期,可以有偿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可见,不管该歌词的著作权许可或转让与否,其人身权都永久归郑智化享有。
三、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专有权利,除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外,非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实施。《浪姐3》作为芒果台一档商业娱乐节目,其演唱行为属于行使《星星点灯》的表演权,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当然,芒果台作为省级媒体,出于基本觉悟,应当取得了行使表演权许可,否则与强盗无异。但从郑智化微博表态分析,其并未授权芒果台对歌词作出修改。且不论芒果台修改歌词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中17项权利的哪一项,有一点可以先予确定,未经许可修改作品侵害了著作权。
四、侵害的具体权利项
根据芒果台修改歌词行为可能触及的著作权权利范围,我们来具体分析该行为侵害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中的哪一项权利?
1、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了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目的为排除他人对作者修改自由的干涉,维护的是作者“修改的自由”。如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进行的改动、删节,尚未达到歪曲、篡改作品内容、观点的程度,则构成对修改权的侵害。
芒果台将歌词“肮脏的一片天”改为“晴朗的一片天”,“再也看不见”改为“总是看得见”,所表达的意思已经明显不同甚至相反,达到了歪曲愿意的程度,超出了修改权的权利范围,不属于侵害修改权。
2、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是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其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内容、情节、主题、观点的完整性。
原歌词创意来源于郑智化坐在车上,看到窗外的点点星光,感悟生活难免会遇到气馁、彷徨、无助的时候,但总有星光让人看到希望,从而鼓起生活的勇气。芒果台将歌词 “肮脏”、“看不见”改为“晴朗”、“看得见”,完全歪曲、篡改了原歌词对人在困顿时的低落情绪的写照,改变了原歌词的意思和观点,属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3、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
芒果台对歌词的修改,未改变歌词整体结构布局,少量字词的修改虽改变了单句的意思,但对整篇歌词来说,该修改并未重新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修改行为不构成侵害改编权。
五、侵权主体是谁
侵权主体的认定简单明了,芒果台作为节目制作单位,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聘用的人员均代表制作单位的意志履行职务行为,具体行为人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然要由制作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文侵权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是指停止侵权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传播,并且后续不得再行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否则将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因本文侵权主体侵害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赔偿损失的金额需结合著作权的商业价值、侵权影响情节、是否主观恶意等综合考量。
截止本文发表,我并没有等到芒果台就此事发表任何声明或道歉,难道大家都觉得励志积极的一首歌,唯领导们觉得歌词中对苦难和迷茫的表达缺乏正能量,或说有违政治正确?更何况,觉得歌曲不合适完全可以不使用,强行歪曲、篡改,就如对一个不符合自己审美的人强制整容,切肤之痛伤人身体又损人尊严!
最后,引用康德所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法律,不应沦为工具或被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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