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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新浪被诉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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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6: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因认为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拒绝许可数据的行为构成垄断,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合称“蚁坊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微梦公司以合理条件允许蚁坊公司使用新浪微博数据,并赔偿蚁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0万元。据悉,长沙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过去这一年,是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历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年:阿里因“二选一”吃182亿天价罚,“平台反垄断”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立法、执法部门的动作频频,都传递出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推动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信号。作为国内首例因互联网平台拒绝数据许可引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该案对未来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生态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蚁坊公司为何“杠上”互联网巨头
新浪微博,作为大家所熟知的社交媒体平台,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社会影响力。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07亿,而新浪微博的月活用户在2020年9月就已高达5.11亿。这意味着,过半数的中国网民都活跃在新浪微博的平台上。有报道称,“新浪微博已经成为用户日常获取信息和社交的主要渠道”“微博……成为舆论源的重要发源地”。
蚁坊公司,作为一家从事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对外提供数据的分析处理和深度挖掘服务。旗下拥有“鹰击早发现系统”等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该类系统以各级政府机构为服务对象,通过对海量网络数据的分析,为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网络不良信息监管在内的各类舆情发现与分析服务。
尽管此番蚁坊公司对新浪微博提起反垄断诉讼当属历史首次,但事实上,蚁坊公司和新浪微博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2018年,新浪微博运营商微梦公司认为蚁坊公司采集、使用微博数据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在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两审,北京知产法院最终判决蚁坊公司败诉,要求蚁坊公司停止抓取、使用微博数据等行为,并向微梦公司赔偿巨额损失。自“脉脉案”以来,微梦公司提起了一系列数据不正当竞争诉讼,几无败绩,蚁坊公司的败诉似乎颇有些“命中注定”的意味。但随着本案反垄断诉讼的提起,案件走向似乎有了转机。据悉,蚁坊公司同时就此前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向北京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这场数据争夺战,远未成定局。
另据公开信息显示,新浪微博旗下运营有“新浪舆情通”等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这场由新浪微博发动的战争,对于蚁坊公司这样专门以网络舆情监测分析为业的公司而言,可谓是背水一战。
二、蚁坊公司指控新浪微博依据何在
起诉状显示,蚁坊公司提起这一诉讼的主要理由为,微梦公司拒绝许可其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提供政务舆情监测服务。蚁坊公司在起诉状中表示,其曾与微梦公司建立数据合作关系,为相关部门提供舆情监测服务。但微梦公司却在未与蚁坊公司进行任何事先沟通的情况下,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实质拒绝其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提供政务舆情监测服务。出于维系公司生存的迫切需求,蚁坊公司曾通过电话、邮箱及微信等方式,多次表明与微梦公司进行政务舆情数据合作的诚意,寻求合作机会。但微梦公司始终未给蚁坊公司正面答复,亦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磋商谈判的机会。
蚁坊公司认为,随着网易微博和腾讯微博的正式关停以及搜狐微博的实际停运,国内已不存在能与新浪微博形成有效竞争的微博平台。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也导致新浪微博上的信息良莠不齐。因对不良信息监管不力,微梦公司曾多次被主管部门警告或处罚。而蚁坊公司开发的舆情监测分析系统在主管部门及时发现、消除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微梦公司拒绝蚁坊公司使用微博数据,实质上逃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变相将监管权力紧握在自己手中,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为有害信息的传播提供温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微梦公司的上述行为也将直接摧毁蚁坊公司的商业模式,损害蚁坊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技术创新,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据了解,《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尽管《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经营者通常都有拒绝交易的权利。但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随意拒绝交易的行为可能会将其市场支配力传导到上下游市场,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进行了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强制相关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平台经济下席卷全球的数据竞争
当前,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其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数据也因此被誉为第四次科技革命的“石油”,其战略地位引起了各国重视。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数据发展战略,提出推动数据市场建设、开发数据战略资源等目标。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增列“数据”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
与此同时,企业之间因数据争夺产生的纠纷不断。国际上备受关注的LinkedIn v. hiQ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该案中,hiQ指控称,LinkedIn阻止其访问LinkedIn数据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地方法院基于数据自由流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曾对此颁发有利于hiQ的初步禁令并获得上诉法院支持。由此也引发国内外关于互联网平台拒绝数据抓取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激烈讨论。
在国内,虽然自“微博诉脉脉案”以来,围绕数据的抓取和使用等问题已产生不少纠纷,相关法院也在判决中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但既有纠纷均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尚未有诉请确认互联网平台拒绝他人抓取、使用数据构成垄断的先例。且,相关案例大都肯定了平台对数据所享有的权益,认定他人抓取数据的行为不当,在互联网平台网络效应日益显著的当下,也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过度强调平台数据权益可能导致的“数据孤岛”等问题的担忧。
四、深远意义:平台数据或将开放?
在互联网巨头竭尽全力实现“数据圈地”的同时,数据开放共享的价值也日益受到国家重视与肯定。2017年12月,领导人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而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则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态势不断升级。从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拟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进行细化规定;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14日,阿里、阅文、蜂巢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顶格处罚 。到今年2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公布;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明确提出要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再到阿里、美团等互联网平台相继因垄断行为被开出数十亿乃至百亿巨额罚单。推动互联网平台开放与互联互通已为大势所趋。
尽管由于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规则才初具雏形、数据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等因素,可以预见,蚁坊公司的起诉将面临诸多困难和争议。但若该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互联网巨头或将面临开放平台数据供第三方合理使用的境况,超级平台间的“数据保卫战”或将告一段落。这对于促进数据流动和共享,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激发相关领域产品创新,增进消费者福祉,都将具有深远意义。该案作为国内首起数据反垄断案件,无论其结果如何,对于社会各界而言,都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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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17: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别开枪,我就是路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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